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克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