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告 楊有吉
楊有田 楊林蓮子 楊繼盛 楊繼賢 楊豐隆 楊軫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志剛林明義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林明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民事起訴狀連同證物繕本二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明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