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93號
原 告 天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訴訟代理人 朱正禾
訴訟代理人 朱瓊惠
被 告 李欣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18日下午3時
1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芳草浴、G5、綁瘦等課程之內容(請附照片及課
程說明),該等課程使用被告所購買商品之相關產品名稱,
及說明被告如未配合該等課程而自行使用該等產品時,其使
用方法及產品療效有無不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