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軒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偉軒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茂榮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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