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 吳供月 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陳稱其以打零工維生,包含打掃、做飯、照顧老人、市場幫忙、看顧小孩及清潔等項目,並非無工作收入,僅係收入不穩定等語,故請聲請人具體說明自104年1月迄今,其每月之平均收入數額;另併應提出薪資明細表暨相關證明文件供參(倘若無法提供,則請出具薪資切結書等類此文書為憑)。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