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世權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
黃國展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蔡佳男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 律師
蕭萬龍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林成洧 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廖世權聲請意旨略以:伊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鬥毆,與被害人也不相識,事情不是由伊而起,請審判長明察,還伊清白,請審判長讓伊交保云云。聲請人即被告蔡佳男聲請意旨略以:請庭上讓伊具保,可以在外面與被害人調解云云。聲請人即被告林成洧聲請意旨略以:請審判長給予交保,伊要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伊現在真的知道當下做的事情是不對的,請他們諒解云云。
二、本件被告廖世權、蔡佳男、林成洧(下合稱被告3人)涉犯之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諭知自民國106年7月6日起羈押,且自同年10月6日、12月6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本院並於107年1月16日當庭解除被告3人接見通信之禁止,復諭知自同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查被告3人涉犯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廖世權於本院審理期間始終矢口否認與本案有何關聯性,數度辯稱:本案從頭到尾伊不是事主,伊是被叫去喝酒的,伊什麼都沒有做云云,被告蔡佳男、林成洧則雖不否認有傷害被害人 廖傑民廖仁豪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殺人之犯行。案發後被告3人及 簡偉益 等人曾前往花蓮躲避,被告廖世權亦曾出境前往大陸地區等情,亦經被告簡偉益、廖世權等人自承在卷。足徵被告3人欲規避本案罪刑之主觀意圖明顯。觀諸被告3人涉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與被告蔡佳男、林成洧所承認之傷害罪刑有極大差距,被告廖世權更始終否認有任何參與本案之舉,如非予羈押,難保被告3人將有畏罪逃亡以規避本案審判或執行之行為。況查,本院於審理期間數度傳喚共同被告 戴宏源 出庭,均未見其到庭,其數度傳拘無著,顯已逃匿,已造成本院審判進行之困難。本院認被告6人如非予羈押,苟其等於釋放後亦為逃匿,必同將使本案難以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是本院斟酌偵審卷內相關物證、人證資料等證據資料,仍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不足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
三、至被告蔡佳男及林成洧陳稱:交保後可以在外面與被害人調解云云。本院查被告蔡佳男、林成洧業經本院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是 渠等 在押狀態尚無礙於渠等與在外之告訴人廖仁豪及被害人廖傑民家屬聯絡,渠等前開所稱難認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芊影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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