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樊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美琴┌───────────────────────────────────────────┐│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當富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樊國成│108年5月31日│200,000元│F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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