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萬豐 被告 張昭保
黃淑鈴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及第349條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10年5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則其上訴期間應至110年6月15日為止(5月25日+上訴期間20日=6月14日,6月14日為端午節放假日,以次日6月15日為上訴期間末日),乃遲至110年6月15日始將上訴狀以平信郵寄(郵寄信封上蓋有臺中郵件處理中心110.6.15-20之郵戳及勾選平信),有本案刑事聲明抗告狀刑事聲明上訴狀及信封在卷可按,上訴人在110年6月15日20時許始以平信郵寄,則寄達本院時,應在同年月16日之後,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華鵲云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