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宥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宥騰於民國111年5月11日14時12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南鎮產業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另一產業道路無號誌三岔路口(即久安90分8分5電桿前)左轉彎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歐哲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另一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態並做好隨時停車之準備,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股挫傷、右膝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87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