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32號聲請人 詹郭金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242591-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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