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債務人 陳恊 和債務人陳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972,218元│104年2月15日│3.270%│104年3月16日│││││││││││││││││││├──┴────────────┴───────────┴─────────┴─────────────┤│合計本金新臺幣:1,972,21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起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