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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