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三號、第二O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十六時二十五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起,至同年十月四日十四時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許止,連續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八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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