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九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伍萬零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