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

上訴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芷瑩

劉英松

被上訴人 周巧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巧茵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9,85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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