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134號
上訴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芷瑩
被上訴人 周巧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巧茵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9,85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