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告 潘家宏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潘家宏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曾於警詢筆錄上記載地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雖原告並未陳報,本院認仍有再按新址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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