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三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伍仟
肆佰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本件原告係於九十二年六月廿四日聲請支付命令即視為起訴,應依當時之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