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1號債權人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裕峰 債權人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裕峰債務人聯虹天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政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債權人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於聲請時僅繳納其中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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