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盧志維 (年籍詳卷)被告 徐健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投金簡字第1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