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黃志銘 相對人 詹勲志 即古若克烘焙坊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伍仟玖佰伍拾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