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0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慧芳
鄭紫芳
藍儀娟 蔣淑卿
俞品帆 黃茵蘭 黃綉珊 許愛卿 陳嘉欣 劉佩如
湯斐棋 楊馥謙 陳弘人 羅仕吉 前列鄭紫芳等十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徐慧芳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慧芳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紫芳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藍儀娟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淑卿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俞品帆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茵蘭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綉珊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愛卿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嘉欣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佩如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湯斐棋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馥謙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弘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仕吉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