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36號

聲請人 張鈞泓酥味香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子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聲請事項為何?(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㈡確認聲請人為張鈞泓即酥味香企業社是否有誤?與本票上受款人為張鈞泓不符。

㈢補正現實提示日為何?並無提示意旨。

㈣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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