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訴人國聯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訴訟代理人 許書融
朱威儒 被上訴人 王性仁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複代理人 梁嘉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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