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祭祀公業 鄭萬盛 嘗
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及鄭萬盛嘗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貴章 被告 鄭復寧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