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謝林足 訴訟代理人 李勇 三律師被告 蔡峰松 原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23號、第2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為本院判決免訴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陳幽蘭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