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債權人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債務人正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債務人 王海祥
一、債務人正盈營造有限公司及王海祥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