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寶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及不服之程度,依上訴人全部敗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