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2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詩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02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2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詩涵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詩涵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不詳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吳詩涵於民國110年11月6日前某時許,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再由某人(無法排除與不詳人士為同一人),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吳詩涵再依不詳人士指示,轉帳指定金額至其他帳戶,以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詩涵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之人警詢中之證述。
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儲字第1100970687號函
暨檢附吳詩涵帳戶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㈣附表所示之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㈤附表所示之人與疑似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1年4月22日中管字第11118
00296號函暨檢附吳詩涵存簿儲金帳戶開戶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及110年10至11月期間交易明細。
㈦本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590號調解程序筆錄。
㈧本院113年1月16日、2月21日之公務電話紀錄表。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1 陳美瑩 某人於110年11月6日15時許,在網路刊登販賣蘋果耳機,致陳美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6日22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2900元。2 李錦枝 某人於110年10月30日11時許,在網路刊登販賣咖啡機,致李錦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1日16時50分許,臨櫃無摺存款2500元。3 黃永煌 某人於110年11月2日11時許,在網路刊登販賣手機,致黃永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9時33分許,臨櫃無摺存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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