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黃建綸 聲請人 洪千懿 聲請人 賴貞羚 聲請人 蘇美鈴 前列黃建綸、洪千懿、賴貞羚、蘇美鈴共同上列聲請人黃建綸等四人因與相對人 駱世祥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建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新台幣9,000,000元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本票、借據等)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駱世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對人 方龍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三、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鄉○○段○○○○○○○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乙份(最近3個月內)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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