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潘黃秀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世民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萬7,161元【計算式:(128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3777.4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67/3777)+﹝129、131、22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106.64+429.83+2195.07平方公尺)﹞=755萬7,1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844元。
㈡、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地籍圖。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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