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明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