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陳松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
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余仁彬 (現更名為 余仁濱 )104年10月16日105年12月30日6,000,000元TH0400118002余仁彬(現更名為余仁濱)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30日500,000元CH5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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