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京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秀暖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鼎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