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告 陳秀玲 被告 陳進豐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原告於裁判宣示前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