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毒偵字第276、277、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馬培基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