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維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維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維漢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