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各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符合減刑條件併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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