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蒨被告蘇莉媛選任辯護人鄭明達律師被告 劉育彰 被告 列祐民 被告 蘇靖淞 被告 倪勇睿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陳育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思蒨、蘇莉媛、劉育彰、列祐民、蘇靖淞、倪勇睿、陳育恩等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且卷內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等人共同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茂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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