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永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為何?㈡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印文之聲請狀。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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