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0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C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現年3歲10個月大,其監護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入監服刑,刑期1年6個月,其坦承尚有涉洗錢等案件,估計刑期約4
、5年,無法負起照顧教養相對人之責任,其雖表示希望將相對人交給再婚配偶及其家人照顧,其再婚配偶亦有照顧意願,但考量本身工作性質,在照顧教養方面需要有家人支持與協助,故仍須透過安排會面交往機會以增進家人與相對人之互動關係;由於相對人尚年幼,對於是否接受安置之意願尚無表述能力,觀察其在安置處所與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穩定,飲食及睡眠規律,但有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問題,目前已由照顧者固定帶至診所接受早療課程。綜合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適合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