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58號
原告 張進榮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8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讚賢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3年6月28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