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三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帳單壹張、倍數表壹張、賭客簽單壹本、速查表柒張、六合彩手冊貳本及錄音帶壹捲,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關於「意圖營利,基於接續賭博犯意」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基於反覆實施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第四行關於「接續」之記載,應予刪除,第六行關於「方式係賭客依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簽注」之記載後,應補充「以每注為新臺幣(下同)十至一百元不等之金額」、第十二行關於「帳單一張、倍數表一張、速查表一張、六合彩手冊二本及錄」之記載,應補正為「帳單一張、倍數表一張、賭客簽單一本、速查表七張、六合彩手冊二本及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提供住宅經營六合彩賭博,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是該住宅實際已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認係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司法院(七九)廳刑一字第二八四號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六八六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自九十七年五、六月間起至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查獲止,設置六合彩賭局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聲請意旨認係構成接續犯,尚有未洽。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所各犯上開三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助長賭風,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惟被告經營之規模不大、所得之利益非鉅,且兼衡其犯罪手段平和、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賭客簽單一本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之六合彩帳單一張、倍數表一張、速查表七張、六合彩手冊二本及錄音帶一捲,係被告所有供上開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