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紹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三七八號、一○四年度偵字第第八一○八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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