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49號

原告 鄭榆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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