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50號原告 洪伊姍 被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苡安 (原名 趙汝露
陳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林松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具狀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甫於110年12月23日因受傷急診就醫,接受鋼釘外固定手術,於110年12月26日出院,並經醫囑建議宜休養3個月,本院審酌被告林松茂既因傷勢不輕有修養必要,即難認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保障其程序權利,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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