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君毓
蘇麗娜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彭明正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蘇麗娜、王君毓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76萬1,453元、281萬4,629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184元、4萬3,377元,上訴人應人蘇麗娜、王君毓應分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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