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9號

聲請人 陳清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照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照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請具狀敘明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載為108萬元,惟據以請求之本票票面金額合計為10萬元。)

四、請補正聲請人於聲請狀末有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末未具簽章)。

五、本件各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何年、月、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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