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9號
聲請人 陳清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照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照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請具狀敘明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載為108萬元,惟據以請求之本票票面金額合計為10萬元。)
四、請補正聲請人於聲請狀末有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末未具簽章)。
五、本件各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何年、月、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