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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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1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張宇宸 原告即被告 賴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1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張宇宸原告即被告賴俊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張宇宸原告即被告賴俊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互相表示道歉。
二、原告即被告張宇宸願給付原告即被告賴俊傑新台幣壹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3年8月31日給付完畢。
三、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1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張宇宸原告即被告賴俊傑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