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家熊選任辯護人陳榮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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