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氏麗水 (NGOTHILETHUY)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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